关于申报2023年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补偿的通知

发布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3-03-21浏览次数:54

过期时间:2023-04-2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22}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对于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及艰苦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行代偿,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基层就业代偿补偿有很强的实效性,跨年不可办理(往届毕业生的逾期申报材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不予接收),请同学们在离校前对相关的办理政策认真解读并提交完整或部分材料,积极咨询并相互告知。

一、申请条件

1、代偿补偿对象

我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免费师范生、少数民族骨干生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定向、委培学生入学方式及就业去向等方面与普通全日制学生有所区别,这类学生不论是否缴纳学费,都不能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参加西部服务志愿者、三支一扶,选调生等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

西藏专招生可同时申请代偿补偿及学校政策规定的补助。

2、工作年限规定

服务期须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3、申请金额规定

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研究生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学费金额以财务处盖章认可的学费为准(不包含住宿等学杂费)。对于有贷款的同学,可在限定的申请金额范围内,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择一就高填写。毕业生获批的代偿金按年度分年发放,两年内共三次发放完毕,分别为33%,33%及34%。

 

二、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出示相关纸质资料。

2、学院审核。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财务处审核。学院确认盖章后,学生本人持《申请表》到财务处核实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财务处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贷款本息金额填写贷款总金额,申请代偿金额不超过学费金额。

4、报送材料。学生将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并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及其他纸质申请材料交学校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接受材料的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底前,经过整理汇总后按全国资助中心每年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

5、次年6月底左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批的名单和金额发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资助中心网站公布获批结果后办理发放工作。

6、代偿获批毕业生在获批当年及第二年5月底前需将《在职在岗跟踪情况表》寄回学校,做为代偿金发放依据,学校根据在职在岗审核情况汇总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第二及第三批代偿补偿金。

三、备注说明

1、附件一:中西部及基层解读

2、附件二:材料提交说明

3、以上办理通知参照2022年,2023年以6月份教育部下达的办理通知为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1日